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老龄健康产业发展协会。英文名称为:
Yunnan Silver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SHIDA。
第二条 性质
云南省老龄健康产业发展协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龄健康产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由从事老龄健康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科研、教学等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产业自律机制,提高产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老龄健康产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云南省老龄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云南省老龄健康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承办与老龄健康产业有关的工作。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⒉组织实施老龄健康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
⒊组织实施老龄健康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五)建立老龄健康产业信息网络,收集、整理信息资料;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健康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及省内外同类组织的国际、省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内外及省内外同老龄健康产业发展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组织开展涉老健康产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按年度向本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决策,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单位会员:3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